(通讯员 谈珊 吴承麟 郑溯源 摄影 德央 白玉)12月8日,中韩生态环境法治与法学教育研讨会(2018)在天津大学法学院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中国天津大学和韩国韩中法学会发起,由中国天津大学、韩国韩中法学会和韩国环境法学会主办,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天津大学法学院具体承办。
天津大学法学院蓝蓝副院长主持了开幕式。
主旨发言环节由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作了题为《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沿革与核心问题》的报告。周珂教授对中国气候变化法律发展进行了回顾,并对中国气候变化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在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明确的管理体制框架,采用审议协调机构、集中管理、分工与个人责任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制度方面,我国现有制度主要包括缓解气候变化的立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体系方面,中国在碳排放交易系统、温室气体统计、报告和核算系统、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上均进行了相关的准备工作。他同时指出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关键问题一是制定基本或全面的立法,二是完善碳交易体系以及其他相关制度。
韩国环境法学会会长、庆熙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全京暈教授作了题为《促进中韩环境法教学合作问题》的报告,他指出,在韩国几乎所有的法学院都设有环境法课程,环境法也被纳入司法大考,即使在没有法学院的大学也有一定比例的法学教授。如果以后能推进中韩环境法教育方面的交流,会对环境法的发展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主题报告环节分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权研究、依法防治污染、环境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等四个议题。
第一个议题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明远教授主持。
韩国法务法人律村尹容熙律师作了题为《应对气候变化与北朝鲜可能的合作》的报告。他指出,在新气候应对的变化下,为了成功地推进韩国与周边国家的合作,韩国每五年就缩减计划做一次发表,预测2030年的BAU要缩减37%。韩国为了实现这样的缩减计划,采取了很多的措施,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以碳排放权交易改革,引进碳税的制度。朝鲜目前有着很大的热情、潜能进行减排,只是朝鲜自身并没有这样的资本和技术来实现这样的减排。朝鲜缺乏资金和技术,而韩国恰恰拥有这些,因此双方有合作的空间。但朝鲜方面有一些不稳定,特别是市场的不稳定,以及温室气体方面的数据不完善,韩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始终都犹豫不决,难以合作。
天津大学法学院王蕾凡老师作了题为《跨境环境损害责任:国际法院路径及问题》的报告。她以国际环境法案例为视角,主要关注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如何确定国际法行为与跨境环境的关系,二是跨境环境损害是否应当具有惩罚性。2015年,国际法庭首先提出依照《国际环境法》的原则,确定具体赔偿损害的范围分三部分,一个是本身的损害,二是不法行为所采取救济措施的成本,三是利息。如何判定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国际法院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方法,确立了不法行为与环境法之间确定的因果链,但在整体评估方法中,操作非常模糊。国际法院认为惩罚的赔偿应该是全面的,不具有惩罚性,而中国的《环境法》对于环境损害尤其是环境的侵权损害是具有惩罚性的。
韩国高丽大学校李順子教授作了题为《二氧化碳收集与储存技术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关联性研究》的报告。她指出,韩国于2015年开始实施碳排放交易,有关企业碳排放权配额诉讼也越来越多,很多国家在推进碳排放交易权,这个交易市场会不断地扩大。目前来看,CCS(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技术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技术,韩国也在推动这项技术的发展。不仅是煤炭,还有其他的一些产业,也需要CCS技术,但CCS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国家要进行监控,不断地去升级监控的数据。韩国在不断地开发该监控技术,未来节能减排的效果也会越来越好。
甘肃政法学院张瑞萍教授作了题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以河西走廊为例》的报告。她通过河西走廊的案例,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发现问题,即在河西走廊调研过程中,发现河西走廊各城市之间缺乏协调性;公民的生态意识不高,生态破坏大;当地的执法力度较弱,处罚的措施不到位;地方立法注重地方保护不利于生态保护。二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可行性,即丝绸之路经济带作为交通枢纽的便捷性;丝绸之路经济带得到了国家治理的支持;丝绸之路经济带在治理上有自己的地方经验。三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的创新和融合,即生态环境治理,法律制度与环境经济制度的协同,也是环境法律政策化和环境政策法律化;注重融合三大治理主体的协同,明确政府、企业、公民需要承担的责任,公民的环境信息参与方式、范围等;注重制度体系实施之间的协同融合。四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环境协同治理的实现路径,即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区;建立联动机制,包括综合科学决策机制和协调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区域协同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完善环境法庭;检察机关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工作。
韩中法学会副会长、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教授丁莹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与谈。
第二个议题是“环境权研究”,由天津大学法学院谈珊老师主持。
王明远教授作了题为《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的报告。他指出,环境权更多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权利,即“环境权益”。环境权是一种新型的第三代人权。第三代人权有一部分实体权利,但更多的是程序上的权利,比如知情权、参与权等等。公民的环境权益和企业环保义务和政府环保职责结合起来,相当于三角形的三个边,是不能割裂的。环境权益这个概念下有的是实体的权利,有的是程序的权利,有的是私法性的权利,有的是公法性的权利,有的是主观权利,因此环境权益的实现往往不是通过公民自身和主观诉讼这种方式来实现的,环境权益的实现主要是靠政府来执行环境公法和环境公共政策来实现。其反对把环境权写入宪法,总体来看,绝少有法院按照这样的条款来判案。
北京君舍文化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韩承勋博士作了题为《韩国环境责任及救济制度》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韩国环境责任及救济制度。韩国于2014年开始关注环境灾害的特殊性,建立了包括无过失责任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减轻、对原因者的范围的明确具体化、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连带责任、环境损害救济等制度。其中环境损害救济包括了以宪法诉愿、行政诉讼、刑法诉讼等为内容的公法救济和以民事诉讼为内容的私法救济。韩国的环境责任及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主要体现在无过错责任及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因果关系推定、信息公开请求权、环境污染损害保险及赔偿额度限制和环境污染损害救济补助及财政等方面。最后,韩承勋对韩国环境责任及救济制度与民法、环境政策基本法、土壤环境保全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进行了梳理。
韩国成均馆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康鉉浩教授作了题为《韩国宪法中环境权的法律意义》的报告。他对环境权的性质进行了诠释,即首先环境权是面向国家的一个主观公权,因为宪法是针对国家的,而不是规定私人之间关系的;其次环境权里面也混合着很多权利,不仅包含环境的利益,还包括其他的利益,比如要和经济秩序协调发展;最后环境权有预防性和面向未来的性质,还需要国际间的合作。环境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未出生的自然人;客体则是自然本身,包括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环境权的法律效力分为两个方面,即从自由权的性质来看,国家可以进行积极的防御;从生存权的性质来看,作为一个抽象权利,需要有法律依据才能走向具体。环境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国家侵害环境的防御性质和舒适居住请求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绿色发展法治研究中心任颖老师作了题为《环境权视域下的能源法律体系建设研究》的报告。她从三个方面介绍了环境权视域下的能源法治转型,即从功利主义能源观到发展主义能源观理念的转变;从商品价值到生态价值的转变;能源开发法到生态经济共同体规则的转型。其次,她从规范结构、规范内容、体系化三方面谈了中国能源法律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即一是未彻底解决能源结构与环境安全、能源供应与服务体系、能源监管与能源赋存间的深层次矛盾;二是能源法律体系建设与环境权属结构不匹配;三是《能源法(送审稿)》与能源专项立法未实现有效衔接。最后,她给出了四条对策,即国内与国际能源法治有效衔接;能源法律稳定性与环境风险不确定性;将环境权保障纳入能源法治评价体系;加强能源监督综合防控与防控风险预警。
韩国环境研究所韓相雲研究员作了题为《韩国环境宪法的新修订》的报告。他对韩国环境入宪的历史以及当前的韩国与环境相关的修宪案内容进行了梳理,并总结了目前的主要修改意见,即在宪法中明确主体不仅仅是现在生存的人,还有未出生的人;删除“通过法律制定”的规定,以防国会不制定相关法律,导致环境法条款不能实施;明确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纳入到修宪案。
韩国法务法人江南鄭益雨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与谈。
第三个议题是“依法防治污染”,由天津大学法学院田亦尧老师主持。
韩国中央大学博士后专职研究院金埈榮教授作了题为《韩中环境法规的变化与发展——以可吸入颗粒物减少制度为中心》的报告。他指出,韩国《宪法》规定了环境保全义务和环境权,其中第35条规定国民在健康生活的环境下享有健康生活的权利,而中国《宪法》并没有对环境权做出规定,但是规定了国家的保护义务。对于中韩两国的大气污染,韩国目前有《环境政策基本法》、《自然环境保全法》、《海洋环境保全法》以及明年2月份实施的《可吸入颗粒物法》。中国的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政策方面,韩国实施了从2008年到2030年的第一次国家基本能源计划,以降低化石和煤炭能源比例,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但在去核电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最终决定也将由国民投票决定。此外,首尔市为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也出台了四大政策,把防治可吸入颗粒物纳入到了《灾难安全管理基本条例》中。
韩国圆光大学校韩中关系研究院尹诚蹊教授作了题为《对黄海水污染防治的中韩法制比较研究》的报告。她指出,对于海洋的管理制度,韩国法律主要是以管理海域为基准,对于保护价值比较高的区域则进行特别管理。中国也做出了类似的区分,有重点海洋生态区,生态脆弱区。在保护黄海环境的问题上,两国也在进行积极协作,比如在青岛建立相关机构,缔结了相关协议。她提议两国应利用这一机制找出共同课题进行研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潘佳老师作了题为《排污许可条件设定研究》的报告。他从四个方面深入研究了排污许可条件设定的相关问题。一是排污许可的法定应当理解为立法主体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设立许可以及排污许可设定权应符合行政规范;二是排污许可不应当以行为的合法性为发证条件,而应当在于审核排污单位被许可排污后是否能持续守法;三是排污许可虽与环评紧密相关,但并不代表环评应当作为排污许可的前置,应当逐步规范未批先建、批检不符的违规企业的排污行为,以尽量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畴为总原则;四是通过逆向推理的解释适用,结合国内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出了达标排放与否均不是排污许可的法定前提条件。
韩国首尔高等法院魏光河法官作了题为《在自有土地上造成土壤污染之人应对土地的前任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的报告。他指出,对于土地所有者污染土地或在土地内埋藏了污染物后又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韩国旧法认为原土地所有者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新法认为此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有关案例上诉至大法院,引起了法院和学界的激烈讨论,一是难以把握是否是埋藏的污染物导致了土地污染,二是原告对原土地污染者的污染行为举证困难。
天津大学法学院江润南老师作了题为《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法律建议》的报告。他指出,目前我国城市垃圾所造成的环保问题日益严重,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仍不健全。他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我国城市垃圾总量巨大,因为长期采用成本较低的填埋方式处理,导致几乎各个城市都处于垃圾的包围当中;二是我国城市垃圾未分类、有机物占比很高,导致垃圾回收困难倍增,并且将混合垃圾进行简单的填埋处理会产生一种剧毒物质二恶英。对此,其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化废为宝,将对我国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城市垃圾分类回收降解,转化为有机肥料,以减少我国无机化肥的使用和对土地的破坏;二是国家出台专门性垃圾强制分类的法律,目前北京、南京、深圳、上海等城市已制定了垃圾分类的地方法规,但还需对责任主体、处罚权的归属以及处罚力度进行明确的规定。
韩国全北大学校公共人才学部姜文卿教授,甘肃政法学院张瑞萍教授与谈。
第四个议题是“环境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由蓝蓝副院长主持。
孙佑海教授作了题为《大力推进环境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报告。他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即为什么要大力推进环境国际法学教育国际化;其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如何推进环境法学教育国际化。他指出,首先,应明确大力推进环境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含义,将其分解为几个核心概念,即 “教育、环境法学、国际化、大力推进”,并要深刻认识大力推进环境法学教育国际化的重大意义。其次,应具化“推进环境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内容,将其解构为十二项,即课程设置、教学和考核方法、科研制度、学生互派、教师互访、环境法的国际组织、环境法的期刊、环境法国际会议、合作进行国际期刊论文写作及发表、对重大国际事件的对策处理、促进重要国际环境问题的文件制定和修改、环境法的智库建设。最后,推进环境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路径思考,包括环境法学教育国际化、重要双边国际环境会议议题的设定、如何有效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如何有效参加有关的国际期刊组织机构、大学的国际排名等。
全京暈教授也作了主题发言,他指出,韩国的大学在评估制度方面借鉴了美日法学院的制度,每三年进行简易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正式评估,评估的内容相当广泛,评估标准非常严格,在评估的前一年就要为此开始准备。韩国很多教授通过国际学术交流来深入扩展国际人脉,有利于师生发展。他支持中韩学者进行互访和交流,并欢迎中国学者向韩国环境法学期刊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