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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促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国社会科学报》理论版刊发孙佑海院长文章
2017-03-27

(通讯员 郭金石)《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9月30日第1061期以2200余字的篇幅,在理论版上刊登了法学院院长、绿研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教授的文章《依法保障、促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当前,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势头强劲。如何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中融入绿色发展理念,以及如何为建设绿色“一带一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是这篇文章所探讨的核心问题。


文章中提到,我国企业“走出去”遭遇环境问题挑战。一是,有的企业“走出去”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因对外投资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不但使我国对外投资企业遭遇赔偿陷阱、经济损失惨重,而且对我国国际声望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妨碍我国对外战略目标的有效实现。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所在国环保意识不断增强,而我国企业环保意识停滞不前。二是对所在国环保法律知之甚少,造成法律风险加剧。国外环保法律纷繁复杂,与国内环保法律差异很大。我国企业走出去后,因为不熟悉投资国的环保规则而贸然行事是屡屡被追责的主要原因。三是海外投资环境调查不充分,陷入投资陷阱。四是我国对外投资环保法律约束严重缺位。2013年我国商务部颁布《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这是规制海外投资引发环境纠纷的初步尝试。但商务部颁布的指南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甚至还没有达到规章的层次,无权对投资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作出惩罚性规定。其作为指导性的文件,仅能为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和承担援助项目时提供参考,没有法律效力,实践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大打折扣。
针对这些问题,孙佑海提出建设绿色“一带一路”,强化对外投资环境法制的几点措施。第一,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积极融入绿色发展理念。努力将这个先进发展理念体现在与“一带一路”国家合作的生产、建设和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努力与有关国家人民一道共建绿色文明的幸福之路。第二,依法强化我国对外投资的环境法制措施。在《对外投资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为承担母国环境监管责任并对中国对外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应当及时将零散体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对外投资遵守环境规范的要求进行集中整合,填平补齐,对《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进行完善。当然,最根本的法制对策是加快制定专门的《对外投资法》,把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理念和措施完整体现在这部法律之中,依法促进对外投资企业尽快提升环境保护理念,在涉外环境保护领域切实承担与大国企业相应的义务和使命。同时,还要在有关对外投资的其他立法中体现环境保护要求。建议在再次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增加对外投资企业的环保义务和奖惩措施,促进对外投资企业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第三,企业海外投资决策前应认真研究投资地环保法律。首先,建议企业聘请熟知国际投资规则和投资地法律的律师作为法务人员,制定项目计划并进行评估;其次,定期关注投资地在环境方面与其投资者发生的纠纷及处理情况;再次,企业投资前要进行严格的法律适用考察并强调对投资地的环境法律适用情况进行专门实地调查,并与当地律所和法院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尽最大努力避免海外投资企业因国家间标准差异陷入当地环境纠纷陷阱。第四,将环保条款纳入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定中。建议我国在对外缔结双边投资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入生态环境保护条款,这对中国对外投资合作的长远发展十分必要。第五,支持非政府组织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孙佑海谈到,“一带一路”不仅是一条经济合作之路,也是一条连接各国人民的友谊之路。依法保障和促进建设绿色“一带一路”,促进有关国家和人民之间在共同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方面达成更多的共识,对于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实施,对于促进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全人类的文明进步,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这篇文章是孙佑海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机制研究”(2014ZDA07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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