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谈珊 摄影 陈学敏)2019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天津大学)、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和河北省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天津大学)2019年年会暨“环境诉讼证据规则研究”研讨会在石家庄召开。
研讨会上,与会嘉宾围绕环境诉讼中的“环境诉讼证据规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研讨。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天津大学)主任孙佑海教授作了题为《应当着力解决影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的突出问题》的主旨发言,他通过梳理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直接相关的环境侵权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剖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进而指出强化和规范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国家应当大力支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推动建立联动合作的工作机制;建立鉴定资金保障机制和司法救助机制;完善专家意见与鉴定结论的协调机制。孙佑海强调当前的紧迫任务就是依法构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评估的监督机制,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环境法医学学科的建立和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杨迪审判员作了题为《环境资源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的主旨发言,她对环境资源司法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提出应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审判指导、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提升环境资源法治保障水平;她进一步从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证据形式和效力、证据的审查判断三个方面来介绍了环境诉讼证据规则司法实践探索情况。
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作了题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诉讼与行政处罚、刑事诉讼证据的关系与适用规则之我见》的主旨发言,通过对现行相关证据规则规定进行梳理,厘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类证据问题,即证据收集标准不一致、采样程序不规范、鉴定难度大、费用高,从而提出在关联各类诉讼中建立证据适用规则的建议,即统一证据收集标准、规范采样程序、解决鉴定难和鉴定贵问题。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部门主任於方作了题为《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据的思考》的主旨发言,她指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所特有的客观性、科学性表明其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专业、复杂的案件事实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不可否认其局限性,它只是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事实认定的辅助性手段,其主观性、依附性等特性进一步证实鉴定意见绝不可能完全主宰证据领域。因此,同其他种类证据无异,鉴定意见仍要经过证据检验才可发挥其证明价值。然而,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制度性缺陷明显,鉴定活动提供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往往经不起由形式到实质的全面检验,亟待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内部体制,化解多重矛盾,并构建“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二元制约模式的外部配套制度,对司法鉴定活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以经得起实质性的证据检验,最终实现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高振会作了题为《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思考》的报告,其通过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背景和现状的梳理,提炼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即严重缺乏复合型人才培训与实践基地,缺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体系,机构设置存在准入门槛,对社会机构重视度不够,缺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人员、考核机制等,从而提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几点建议,即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加强培训与考核、制定收费标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基金、尝试确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分级。
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侯佳儒教授作了题为《环境司法领域的证据:科学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报告,其先从专业思维的差异性来解读什么是“事实”,接着论证在法律世界里,没有科学意义的事实,只有文学意义上的事实,且一个法律意义的事实,是价值判断的事实。非但事实,正义、证据、法律都具有故事的特征,都是讲述的。环境法中存在科学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冲突,比如气候变化领域中的科学不确定性原则,环境侵权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要件等。进而,他提出一个亟待开展研究的课题,即科学/技术与当代政策立法。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刘国涛教授作了题为《论气候资源诉讼的科学与法制基础》的报告,其指出气候资源引起较为广泛的讨论是起因于2012年《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的发布,其中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并对这个主题做了5个方面的探讨:一是立法引发的争议,主要是谈了黑龙江这个条例在学界引发的争议;二是科学准确理解和界定“气候资源”,即“气候”很重要的特点是它是一个“统计结果”,并且它有“时空分布规律”,能够“特定化”,在适用法律时,要对立法的目的、意义、适用条件做全面的了解和认知,不可望文生义;三是气候资源法之上位法“气象法”建设状况;四是从“气象法”发展角度思考气候资源法制建设;五是从更上位的“环境资源法”角度思考气候资源法制建设,即从法学学科体系来讲,气候资源法、气象法应当归属于环境资源法这个更上位的学科,灾害法,天气、气象也会引发一些灾害,也应当归入到环境资源法。他特别建议环境资源司法视野中应纳入灾害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王元凤副所长作了题为《环境诉讼中科学证据的不确定性》的报告,其结合自身特殊工作经历,就法律工作中科学问题的调查及证明进行了阐述,即科学问题的涉猎范围日益扩大、科学问题的证明难度日渐提升、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恰当的解决方案应衔接本土文化。其从污染事实、污染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层面论述了环境诉讼中的关键证明问题,并从明确依据、实施赔偿和保障权利三个维度来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机制及弥合科学证据的衔接。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长王作化作了题为《推定在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中的法律适用》的报告,其通过对环境侵权诉讼案件证据的现状梳理,透视出该案件证据的特殊性,并对环境侵权诉讼事实推定之必要性予以价值考量,即推定符合诉讼公正价值的要求、推定符合诉讼效率价值的要求、推定能够引导和形塑社会整体正义,进而对环境侵权诉讼事实推定之适用提出建议,要求在因果关系的推定、污染行为的推定、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的推定、证据的推定、污染损害事实的推定上予以创新,并提出应进行司法规制,即明晰环境侵权诉讼事实推定适用的规制,包括规范适用条件、严格适用程序、充分论证说理、构建案例指导模式。
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司法鉴定中心王伟副主任作了题为《农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证据采纳规则的思考》的报告,其对农业环境损害鉴定概况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并对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鉴定评估与监测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与监测检测报告等四对关键概念进行了辨析,进而对鉴定材料及证明效力及其适用问题进行了剖析,即缺陷性鉴定材料的适用问题、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要求问题、科学性鉴定材料的适用问题,从而提出其研究设想,即农业环境损害类鉴定法庭科学研究和农业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案例研究。
天津大学法学院田亦尧老师作了题为《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审查规则》的报告,其认为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对于环境审判工作的作用在于提供事实证明而非法律判断,而当下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在管理、技术和司法适用层面的诸多困境的根源在于鉴定中心主义的错位干扰了司法审判的中心地位。建立正当科学的审查规则如同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可以起到从根本上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活动现状的作用。为此,通过建立形式合法性审查规则规制多头鉴定和鉴定活动不规范等问题;以实质相关性审查和鉴定意见排除规则来化解鉴定难、鉴定贵和鉴定周期长给环境审判工作增加的诉讼成本;并借助科学性审查规则以防范鉴定技术风险进而解除环境司法审判工作对司法鉴定的过度依赖。
河北省律师协会张文河副会长作了题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采信规则》的报告,其先从环境司法审判需要司法鉴定作为技术支持、正确采信是环境司法审判科学化的保障两个层面来论证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并明确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采信标准的概念内涵,通过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采信标准的现状进行梳理,剖析了其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的指导规范缺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的真实性标准困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的科学充分性困境,进而提出完善建议,包括由司法机关出台专门的采信规则、建立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标准、建立鉴定意见科学充分性标准、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视频侦查技术处副处长黄威作了题为《光谱成像技术在环境犯罪取证中应用的探索》的主旨发言。其指出,光谱成像技术开辟了新的物证鉴定光学检验技术方法,对于疑难痕迹物证具有很好的检验鉴定能力,具有广阔的研究空间和极高的实际应用价值。全国已有近30个刑事技术实验室开展了光谱成像技术的应用和研究工作,且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有关光谱成像技术的研究已获得11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资助,成功实现了科研衔接和可持续性研究态势。其详细介绍了光谱成像技术在文件检验方面的应用、光谱成像技术在痕迹检验方面的应用,并以无人机搭载光谱成像搜索现场物证实验和寻找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等违禁品实验为例来论证光谱成像技术在环境犯罪取证中应用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马如梦助理工程师作了题为《基于文书材料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力之思考》的报告,其指出文书材料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纳与否应交由法院进行判断,且应完善鉴定规范体系及对证据的固定。其强调目前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上存在的问题是指导规范缺失,既缺少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指导,也缺少统一的鉴定意见证明力,故可从合法性审查、相关性审查、科学性认定三个方面确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规则。然而,实践中也常常发生因为事发现场被破坏、证据灭失等情况,只能依据合同、相应票据等书证或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供等作为鉴定材料,此时存在的问题是司法鉴定中心基于文书材料进行鉴定,实质是在法官审理前就对证据的证明力做了预先判断。对此,其建议完善鉴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和鉴定意见质证体系,探索鉴定机构提前介入制度。
天津大学管理学部孙淑芬博士作了题为《因果关系与关联性适用之辨正——基于708件环境健康案件研究》的报告。其认为,环境侵权复杂性、潜伏性及科技性等特点使因果关系证明异常困难,为救济被侵权人,实现诉讼公正,我国实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侵权人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被侵权人仅证明行为与损害间具有 “关联性”,以此减轻被侵权人证明负担。由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不明,传统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环境侵权适用性不足及法官自由心证等原因造成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与“关联性”混同的现象凸显。通过重申“关联性”适用价值、归位其适用场域、明晰其适用标准解决“因果关系”与“关联性”混同问题,保障“关联性”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良好适用,达到减轻被侵权人负担且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
北京市华贸硅谷(邯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英律师作了题为《环境损害关联性的证明责任》的报告。其通过对具体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例的分析,引出证明责任的思考,即如何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出被告的污染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的“关联性的存在”和“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并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关联性”予以内涵解构和类型化分析,进而厘定关联性证明责任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即关联性证明标准梯度缺失、关联性与因果关系混同、关联性证明责任在司法鉴定环节的不当加重,并针对其症结提出重构建议,如科学分配科学不确定型关联性证明标准,精准界分关联性与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证明难度和证明手段,明确关联性的证明责任与司法鉴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