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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绿研院召开发展新质生产力与法治建设研讨会
2024-02-28

2024年2月5日,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绿研院”)在天津大学法学院330会议室召开发展新质生产力与法治建设研讨会。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绿研院执行院长孙佑海,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智库工作部副部长沈丽妹,天津大学人文社科处副处长、文科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刘俊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和文化发展研究部原主任、原副巡视员、研究员周宏春,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于艳春,副院长杨雅婷,天津大学法学院何悦教授,王小钢教授,刘海安教授,薛杨教授,于亮副教授,田亦尧副教授,陈学敏副教授,杨宁老师,徐文老师,赵文冰老师,陈雪老师,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孙淑芬老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徐哲,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操、徐建宇、于晶云、刘志和、刘启源等出席会议。会议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健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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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致辞。他指出,“新质生产力”这个令人耳目一新的原创性概念,不仅指明了新发展阶段激发新动能的决定力量,更明确了重塑全球竞争新优势的关键着力点。通过学习新质生产力的概念、内涵、要义,我们认识到,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义在于科技创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创新技术层出不穷,只有牢牢抓住创新这个“牛鼻子”,突破更多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真正站稳脚跟。科技创新是关键,科技创新靠人才、人才培养靠教育,教育、科技、人才之间的良性循环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支撑。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之一就是现代高校和科研院所,主力军之一就是现代高校的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后备军之一就是这些高校的广大优秀学生。从培养国家建设接班人的高度,我们要通过扎实办好教育,为国家培养一批又一批的优秀学生,即未来的卓越工程师和建设者,努力建设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科技队伍,只有优秀的学生成长起来了,才能真正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夯实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根基,为现代化强国建设和民族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变革生产关系,并对上层建筑包括法律制度提出完善的要求。因此,我们专题研究法治建设如何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法治如何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就显得十分重要。孙佑海院长还对天津市社科联智库部负责同志、天津大学文科办负责同志与会指导,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周宏春研究员参会致以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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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丽妹致辞。她指出,科技创新需要法治保障。此次研讨体现了社科理论界对党的创新理论进行研究宣传阐释的使命担当,具有重要意义。绿研院作为天津市高端智库之一,体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天津市社科联今年计划围绕高端智库培育重点作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起草天津市高端智库的管理办法,加强高端智库的制度化、规范化。二是聚焦国家和天津市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通过天津市社科规划智库研究项目等渠道鼓励高端智库推出更多的研究成果。三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拓宽资政建言渠道,发挥高端智库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主力军的作用,为推动天津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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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卿致辞。他指出,上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进行第十一次集体学习。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绿研院立即组织专题研讨,非常及时。高校是国家科技创新主力军,面对更趋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我们必须牢记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深刻理解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为突围向上贡献天津大学的力量。在前段时间发布的2024年天津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科技创新、产业换新、城市更新”三项重点工作,体现了市政府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点布局。绿研院作为天津市首批高端智库,要着眼于国家法治建设,也要服务好天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希望此次研讨能够汇聚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凝练高水平理论成果。

周宏春作主旨报告。他指出,我们需要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全面理解新质生产力的概念。在我国政治经济学上,新质生产力的概念与国家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相对应。新质生产力是技术颠覆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飞跃性升级带来的新时代先进生产力。新质生产力中“新”核心在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强调新制造、新产业和新服务。我国目前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这种新形势下,我们需要在创新上做更多的工作。例如,在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和应用问题上,或许会出现和政策法规的准入条件相冲突的情况。因此,从中央层面需要鼓励创新,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要注重在法治建设中解决新技术、新业态、新动能发展带来的新障碍、新情况,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法治规范人们行为、引导人们向新质生产力方向发展的作用。

孙佑海作主旨报告。他指出,生产力是推动社会进步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产力是全部社会生活的物质基础,同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同时,上层建筑在一定条件下对经济基础产生重要的影响。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新质生产力除了重视科技创新外,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创新也十分重要。我们要深化法治建设,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一方面要加快健全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支撑新质生产力的各方面法律法规更加及时和科学,同时,要更加注重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反垄断,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活力,持续把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实施能力的优势转化为推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不竭动力。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采取多方面的有力措施,继续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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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发言环节,近二十位专家学者发言交流。

何悦指出,新质生产力反映了当前和未来经济发展的关键驱动力,强调了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新质生产力涵盖技术创新、新能源利用和新产业培育。技术创新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新能源利用需要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会议上指出:“要科学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促进水风光氢天然气等多能互补发展。”新产业培育需要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培育壮大人工智能、物联网、量子计算等新兴产业,实现新质生产力飞跃发展。

杨雅婷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就是对社会各项制度的改革提出更高要求。2月3日,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该《意见》全面体现了新质生产力在农业的发展。《意见》提出“两个确保、三个提升、两个强化”。其中指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要坚持稳面积、增单产两手发力,确保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这里不再只强调耕地面积红线,而是聚焦增单产,并明确粮食产量要求,这就是高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体现。《意见》还提出要产业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这些都体现在乡村发展、治理和振兴中深化贯彻着新质生产力理念。此外,杨雅婷还谈了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思考。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法律+科技”复合型人才至关重要,天大法学院也正在推进“法律+科技”交叉融合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培养既懂技术又懂法律,既会研发又会转化的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为新质生产力提供人才供给和保障。

王小钢指出,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我们要以发展绿色生产力为指导,从激励技术创新的法律工具和制度创新的法治化两个维度,积极研究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以低碳发展为例,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可以写入推动碳捕获、碳封存等低碳技术创新的财政、税收、价格和金融激励条款,而且可以写入碳排放权交易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条款,比如把最近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重要规范上升为法典条文。

刘海安指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营商环境的保驾护航,而法律制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其中,民法制度规则与营商环境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一方面,民法精神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契合,另一方面,民法制度构成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比如,民法中主体制度,物权、债权等财产制度的完善给依赖营商环境保障的新质生产力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在新的背景下,应当强化权利保障,探究新型权利的合理边界,保持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促进新型经济形态的健康发展。例如,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网络直播平台、用户、直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虚拟财产的民法及行政保护、权力边界与保护规则等,都需要进一步探索与规范。

薛杨指出,新质生产力将成为衡量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抢占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制高点的过程,涉及如何抢占新技术、新产业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动权,需要我们在“规则之争”“法理之争”“道义之争”中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我国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保驾护航。还需要通过利用法治建设加快破除国内不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的各种束缚,包括在专利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把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优势转化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动力。

于亮指出,党和国家谋划了高质量发展的蓝图,其中,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新质生产力有别于传统生产力,涉及领域新、技术含量高,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赛道。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法治作为生产关系的范畴,可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资源和能源领域,国家管辖范围外的资源开发逐渐成为各国竞争的新兴领域。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区域主要有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太空、极地,这些区域蕴含着丰富的矿产资源。随着各国领域内资源的日趋枯竭,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开发潜力逐渐显现。由于区位的特殊性,这些区域的开发难度大,需要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装备、技术和人才支撑。我国在深海和太空开发已有较多积累。未来可在这些领域持续布局,发展深海、太空资源开发的新质生产力。这就需要法治先行,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其中,既要重视国内法治的作用,也要重视国际法治的作用,加强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能力。

田亦尧做了《储能技术、储能平台与储能交易的法律思考》发言,他表示,新型储能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支撑,也是催生国内能源新业态、抢占国际战略新高地的重要领域。目前在储能技术规范、储能平台监管和储能合同交易等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还有不足,不能适应储能产业发展的新要求和新形势。要从立法层面在制定和修改“生态环境法典”、《能源法》《节约能源法》过程中加大对储能产业规范;推动储能产业相关技术标准,特别是安全标准;充分发挥《民法典》对储能合同交易和储能市场的规范指引作用,激励激发储能产业相关主体的市场活力。

陈学敏指出,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并明确要求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关于如何通过气候变化诉讼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首先,需要在气候变化诉讼中树立恢复性和预防性司法理念。其次,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参考借鉴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气候变化应对法和有关气候变化诉讼的司法解释,但实践中已出现了一些气候变化诉讼的案例,最高法院可考虑选择其中一些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在时机成熟时总结诉讼规则,形成司法解释,走一条由实践促进立法的道路。再次,创新责任承担方式。针对双碳目标的特殊性,结合新质生产力,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前提下,探索符合气候变化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当前已出现的购买碳汇,增植补绿等都是很好的探索。最后,加强环境司法协作。可考虑对重大气候变化诉讼由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审理,其他气候变化诉讼采取跨区域集中审理。

杨宁围绕法学研究如何为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发言。面对我国数字经济、创新产业的蓬勃发展,刑法应当直面社会的需求、研究新问题,发挥好最后一道保障法的作用,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排忧解难。第一方面应当研究如果保护新的生产要素、生产质态。例如,目前我国正在建设数据产权制度,如何看待数字资产的财产性法益、归属于何种财产类型?第二方面完善立法推动新产业的质效提升。智能网联汽车是集合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的制造业新赛道。但目前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事故认定、数据网络安全等仍然缺乏国家法律规定。为了保护重要法益,刑法应前瞻性地研究智能网联汽车重大事故责任的问题,合理分配风险、明确权利义务,推动全国法律、天津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

徐文指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在于创新,法治保障应当主要着眼于“新要素、新技术、新产业”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新要素方面,为了更好地匹配新质生产力对新生产要素的需求,实现数据要素的乘数作用,促进数据流通是当下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其次,新技术方面,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引发了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争议,同时为解决“卡脖子”的关键技术问题,还需要对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垄断现象加强应对。最后,新产业方面,平台化是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呈现出的新发展形态,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均通过立法等方式予以回应,我国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及配套规章专门针对平台的规制进行了立法,下一步需要结合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结合行业整体的发展情况,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筑牢竞争优势。

赵文冰指出,离职法定代表人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面临因公司违法犯罪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新《公司法》公布后,建议统筹法院与市场监管局,妥善解决法定代表人的离职困境。第一,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公司超过30日未确定法定代表人的,法院应判令其限期选举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第二,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司仍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局应涤除离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第三,市场监管局应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等督促公司选举新任法定代表人。

陈雪指出,在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我们所处的世界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而人工高智能正是其中一个引领未来的关键力量。新质生产力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生产力提升,更是在科技创新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通过整合先进技术、优化生产方式,实现生产效率和质量的全面提升。在这个过程中,人工高智能无疑是一项具有巨大潜力的技术。人工高智能作为新一代技术的代表,已经在诸多领域展现出卓越的能力。从自动驾驶汽车到智能医疗,再到智能生产线,人工高智能的应用正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就在于充分释放人工高智能的潜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认真思考人工高智能应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必须确保在人工高智能的发展中,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范滥用风险。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推动人工高智能与新质生产力的有机结合,实现科技与社会的和谐共赢。同时,通过加强跨部门合作,推动国际社会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共同应对人工高智能带来的全球性挑战。

王操指出,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共同关注到了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绿色科技创新和先进绿色技术、绿色低碳产业和供应链等内容。两大政策文件的同频共振,体现出建设美丽中国与发展新质生产力之间的互动性,两者方向一致、彼此相长,共同助力中国高质量发展。

徐哲指出,新质生产力,核心在创新。结合会议主题和日常学习,徐哲谈了在司法层面如何体现对新质生产力与法治建设理论提供创新保障。司法机关要主动融入于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创新环境的大局中,能动的实现资源要素高效配置提供司法保障。进一步推进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类产权制度改革和保护,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制度支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创新引领、保护创新活力、激发创新动能,以司法阳光提振市场信心、释放市场活力。

徐建宇指出,新质生产力对科技创新提出新要求,要求科技创新绿色化,降低对资源的消耗、减少碳排放甚至实现零排放。《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为推动新质生产力的绿色发展与转型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天津市而言,考虑制定“天津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保障天津市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符合新质生产力提出的新要求,也是需要我们研究的重点内容。

于晶云指出,技改抵扣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责任具体履行方式,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对现有的生产设施、工艺条件等进行升级改造。从新质生产力的“质”角度理解,采用技改抵扣的方式,是有利于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将有利于降低当地的环境风险。能够促进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升级,也能够减少环境消耗和能源污染,起到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作用。

刘志和指出,为新质生产力提供法治保障尤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其一是针对新质生产力领域,比如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需要设计规则、标准、法律,在法治轨道上提供制度供给,为企业和人才提供法治支持,使创新主体具有安全感。其二是发挥环保督察制度的监督功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固有的政企利益壁垒,营造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打造良好氛围。

刘启源指出,新质生产力发展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出了新的挑战。与以往具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的法律规则所不同的是,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律规范往往体现为柔性的促进型法律规范。以促进型规范为基础,可以在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司法层面和守法层面合力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法治保障。

上一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学术研讨会在天津大学法学院召开 下一条:绿研院承办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2023年学术年会暨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法治分会2023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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