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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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2023年年会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研讨会
2023-06-12

(通讯员 杨帆 摄影 王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充分发挥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公益中的功能,6月10日,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2023年年会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研讨会在天津大学法学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吴凯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湖南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珂,武汉大学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静,北京林业大学教授杨朝霞,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巩固,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凯杰,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政策规划和科技发展研究所所长王越、工程师王乃豪、向凤密、曾恒;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副主任王伟,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白俊勇,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蕊,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王卉竹、检察官助理易淑强,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爱毅;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晓滨,天津大学党委常委、宣传部长杨欢,天津大学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天津大学英才教授、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王小钢,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亦尧,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副秘书长陈学敏以及其他师生代表四十余人出席会议。

孙佑海教授致辞。他指出,2023年是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法科建立128周年暨张太雷同志诞辰125周年,也是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成立8周年。基地以高端智库为建设目标,紧紧围绕最高法院战略部署,瞄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践需要,发挥决策咨询作用,积极参与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起草工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和司法政策制定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和理论问题提供意见,并取得一定成绩。本次年会的主题是“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事后的经济补偿不足以完全弥补损失,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之情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式从事后救济扩大到事前预防。从司法实践来看,如何优化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预防功能,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本次年会希望以此为契机,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全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基地将会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继续改进工作模式,完善工作制度,产出更多优秀成果,为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吴凯敏致辞。她指出,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自2016年成立以来,以党和国家环境司法理论重大决策咨询为导向,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为工作特色,在理论研究层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吴凯敏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预防性公益诉讼作出的重要探索。她指出,预防原则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理念,司法实践中,预防性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存在损害、存在风险、存在重大风险、适用禁止令四类案件。一是存在损害的案件,判决内容既要确定责任类型,还需确定履行责任的方式、程序、标准和时限。二是存在风险的案件,这里的风险表现为一种盖然性,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具有一定损害且损害有一定风险,如弃风弃光案、三清山巨蟒峰案;另一种是具有一定风险,如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安全生产、铁路、文物保护案件。三是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认定侵害风险的存在、预防的必要性、救济措施的合理性、责任承担方式,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判断,应当结合“即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综合判定。四是适用禁止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为预防性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开幕式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健主持。

主题研讨环节,第一阶段由天津大学英才教授、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秘书长王小钢主持。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湖南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珂,武汉大学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静,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巩固,北京林业大学教授杨朝霞围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体系构建研究”“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基准和发展方向”“环境公益诉讼预防功能的法技术实现刍议”“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稳妥推进——以气候司法中碳汇责任的谨慎实施为例”“从《今日说法》麦田鸡叫案谈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主题发言。

第二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静主持。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白俊勇,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凯杰,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副主任王伟,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晓滨围绕“检察机关开展文化遗产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工作的思考”“知识产权禁令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禁制令制度比较分析”“检察机关提起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关于农业环境损害学科建设的思考”“应对气候变化视域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探索”进行主题发言。

自由交流讨论阶段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副秘书长陈学敏主持,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张净雪、杨帆等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探讨。

闭幕式上,孙佑海院长作会议总结。他指出本次会议非常成功,向各位领导和专家在百忙之中参加会议表示衷心感谢,向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对天津大学法学院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各方面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祝愿大家在各自领域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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