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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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2022年年会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研讨会
2022-06-21

(通讯员 郭金石 摄影 王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保护环境公益中的作用,6月18日,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2022年年会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研讨会在天津大学法学院召开。

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主任、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致辞。他指出,本次年会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研究”为主题。早在《民法典》第1234条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之前,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出现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诸多尝试。但迄今为止,不管是有关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规定,还是实务探索,尚存一些争议,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保护生态环境公益中的作用。鉴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原因复杂,生态环境修复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修复主体、修复对象、修复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均会影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实效性,探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实现路径意义重大。围绕上述这些问题展开研讨,便于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进行完善。作为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必须紧紧围绕最高法院战略部署,瞄准环境司法实践需要,积极参与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起草工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和司法政策制定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和理论问题建言献策。基地会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继续改进工作模式,完善工作制度,产出更多优秀成果,为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综合办主任刘慧慧致辞。她指出,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自2016年成立以来,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标志性研究方向,产生丰硕成果,为环境审判实践和环境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帮助。刘慧慧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2014年设立以来重点关注的工作,她指出,环境资源审判庭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问题,2019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本月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履行方式进行了细化。目前的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生态修复责任的请求权主体,主体之间的顺位,诉讼程序的先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的适当性,修复费用的支付和使用,替代性修复方式的选择等,这些都亟待研究解决。今年环境资源审判庭的重点工作包括环境私益侵权、环境公益侵权、环境证据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希望此次会议能够提供更多启发和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支撑。环境资源审判庭将进一步加强和法学理论界、科技界的交流沟通,也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开展前瞻性、专业性、针对性的研究,共同促进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践的交叉融合,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和理论研究的发展。

开幕式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欢主持。

研讨阶段,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首席科学家於方,中山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挚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利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杜群,天津大学法学院英才教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王小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静,北京林业大学教授、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左楠,天津市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杨宽,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田亦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现代法学》青年学术编辑任世丹,武汉大学副教授刘静,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炳成,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王操、赵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林禹秋等师生围绕如何预防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生态环境恢复责任的技术构成与实现路径、行政命令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研究等问题先后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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