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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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个世界环境日各界代表齐聚天津大学研讨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并举办天津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2017年会
2017-06-15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并举办天津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2017年会

    本站讯(通讯员 郭金石)2017年6月4日上午,在第46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各界代表齐聚天津大学,研讨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如何修改并举办天津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2017年会。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主任程治山,天津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魏康利,天津大学副校长元英进,天津大学人文社科处处长张俊艳,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欢,天津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副所长张志锋,天津市法学会郝山涛,天津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以下简称“分会”)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分会副会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刘致宏,分会副会长、天津市环保局法制处处长杨家辰,分会副会长、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天津工业大学教授肖强,分会副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史学瀛,分会副会长、秘书长、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以及全市五十余位分会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参加会议。

    开幕式由张俊艳主持。

    元英进代表分会秘书处单位天津大学对分会成立一年来所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他希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不断总结提升,进一步团结来自学术界和法律界等社会各界的力量,搭建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交流的学术平台,为繁荣天津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服务和推动市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魏康利指出,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各级政府也不断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监督与执法力度。天津市制定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与相关配套办法以及《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都已正式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5项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天津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支点,《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签署,“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建立,明确将共同编制《京津冀区域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天津市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力量近年来得到了全面的提升。分会成立以来发挥了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天津市环境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程治山强调要全面领会、准确把握天津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实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增强并自觉践行四个意识,依法履职尽责,进一步推动城建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创新发展,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发挥保障促进作用。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美丽天津建设,《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工作已提上议事日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方面的工作机构,希望各位法律专家共同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孙佑海对分会2016年工作进行总结。他指出,天津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成立一年以来,在天津市法学会的直接领导下,在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和各位会长的共同努力下,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多项工作,在思想政治、组织建设、理论研究、对外交流、法制宣传、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优势,进行多学科、多平台的交流与合作,传播“绿色发展”理念,为推进美丽天津、法治天津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对下一年度的工作,孙佑海指出,分会要进一步高举旗帜,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完善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常务理事例会制度,建立健全会员发展档案;在环境工程、经济管理、政策分析、化学工程等交叉领域拓展国际、国内对外交流,加强战略合作;打造品牌会议,促进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开展系列征文活动,结集出版高水平的理论作品。

    会上宣读了天津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2017年年会征文获奖名单,经专家评审,共有17篇论文获奖,其中荣誉奖1项,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10项。

    童卫东在报告“《环境保护法》修改情况及对地方环境立法的建议”中首先介绍了环保法修改时的思考和定位。《环保法》2012年8月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起草,2014年4月议通过,是在十八大后修改的一部重要法律,体现了生态文明的新要求和新精神,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从实施情况看效果非常好。对于天津市治理条例来说,目前已有这么多国家层面的法律,天津市也有许多条例,这次的环保条例究竟如何改,需要首先进行定位。童卫东认为几项环保制度必须要完善:一是监测制度。二是环境影响评价制。三是关于跨区域的联防联治的问题。四是“三同时”制度。五是重点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六是关于排污许可证制度。七是加强对于农业和农村污染的防治问题。

    杨家辰介绍了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准备情况。2013年《环保条例》的立法作为市人大的立法项目纳入议事日程,这个时间节点上国家在进行《环保法》修订,天津条例还要符合《环保法》的精神,从环保部门来讲,要重点支持《环保法》的修改工作。天津的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一方面,天津市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还有一大批的重化工项目,在工业行业中所占的比例比较大。另外煤炭使用量占比非常大,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各方面的提高,人民群众越来越注重身体健康、注重生态环境,注重维护自己的权益。近几年,每年环保举报电话都维持在一万个电话左右,甚至一万以上。天津市在大气治理上,控制的措施包括控煤、控尘、控车,控煤。近几年还采取总量控制手段控制新建项目,上一个项目,增加的排放量要双倍地减少。杨家辰认为,新的《环保条例》要落实《环保法》的政策,落实中央最近出台的政策措施,第二要体现环保改革的一些措施,落实十几件相关条例,三是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张志锋在报告“天津市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中指出,环保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这次是第三批,涉及到七个省市,天津是中央第一个环保督察组。天津市配合中央督查的做法主要包括坚持自我解剖,自查自纠;坚持依靠群众;坚持突出重点。
    50位专家学者对天津市环保条例的修订进行了分组讨论。第一组由史学瀛主持。

    孙佑海主要围绕如何真正发挥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阐释:第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当与排污许可制度深度融合。我国的环境评价制度,如果不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就会流于形式。第二,人民群众的参与要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做个“样子”。再进一步,如果公众同意项目建设可以,但不同意建设怎么办?法律没有规定。随着群众环境意识提升,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公众一闹事,项目就停止。另一种情况是无论公众有什么意见,项目都照样进行,结果引发公众不满甚至出现骚乱。因此必须将公众参与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也就是说,如果群众有意见,不允许上建设项目,而政府坚持要上马,在意见时应当通不一致时应当通过法院解决。这是坚持预防为主原则的关键所在。

    分会常务理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环保处处长李继东介绍了天津市人大对环保条例修订的一些安排。在天津市环保条例实施以后,国家先后在2014年正式通过《环保法》,2015年修订了《大气法》,去年2月份正式出台了《环境保护税法》,相继出台了气、水、土壤三个“十条”,以及省级以下环保监测及执法垂直管理试点的意见。这一系列新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措施,对于环境保护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在《天津环保条例》的修订,前期的条件已经非常成熟,可以说是呼之欲出。李继东对《环保条例》修改提出几点建议:一是要着重全面细化各级政府对环保的责任,给出一个全面细化的责任条款,真正地把政府负责的理念落实下去。二要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相关行动的责任分工。三要完善一些成熟的管理制度,包括省监测执法的垂直管理,赋予执法机构完整的执法权。四要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五,在《环保条例》修改时,考虑京津冀发展的情况,京津冀循环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大战略,生态环保突破是经济循环的关键。

     分会理事、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李树成围绕主管行政部门权限问题,指出目前的天津市环保条例对于责任部分规定太粗,只提罚款,未规定具体数额。李树成建议天津借鉴双罚制,即除了处罚单位以外,同时处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协同发展方面,《环保条例》给予了很多不同的部门授权,应给予更明确的授权。关于排污许可、排污税还有排污交易设置的问题,李树成认为排污许可可能是未来要大力落实的一个制度。

     分会会员、天津市高院民一庭法官左楠法院谈到,环保条例赋予环保部门的权力变大,责任也就随之变大。目前的环境司法审判,庭下的工作量远多于庭上。天津城市建设任务很重,如何在建设中保护环境,需要多部门协调。

    分会理事、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董妍围绕《环境法》环境制度实施的问题、如何发挥预防作用等方面进行点评。
    第二研讨组由张建伟主持。

    肖强的发言题目是《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策略》。他认为天津市环保条例的修改,一定要立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个大的国家战略背景。他提出两个观点。观点一:京津冀环境一体化治理与京津冀社会协同发展的辩证关系;观点二:以环境一体化治理与协同发展的辩证关系为线索,推进天津市地方综合性环境环保条例的修订完善。在修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时,应专章设立区域治理的内容,并规定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以及其他环境保护等工作机制。第一,环境规划方面,天津市的环保条例不仅要求天津市的环保规划与本地经济、社会、城乡发展规划等相衔接,也要突出天津市在制订实施环保规划的过程中与北京、河北的相协调等。第二,环境标准方面,中央统一基础上各地都有自己的安排,但是现在是以雄安为主的协同发展。第三,环境监测方面,天津市的环保条例可以明确本地的监测网络与北京、河北三网相连,京津冀最核心的区域并不在河北省内,而是天津加雄安再加一些城市。

    天津市西青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德山的报告《天津环保条例修改检查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主要介绍了当前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做法,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并围绕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该如何界定、具体操作中的问题、证据搜集等进行介绍。

    分会常务理事、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芳的报告《地方环境合作治理的激励机制》主要介绍了有效的地方环境治理路径、地方环境治理的功能、主导责任模式与合作治理模式的平衡,以及如何激励地方环境合作治理的实现。她认为,天津市环保条例作为地方性、执行性的法规,必须要平衡各方面的力量,不能够完全把这个法律改成简单的管理法,而是一个治理法,政府起到服务的作用,很多的责任、工作可以向社会转移和平衡。
    杨家辰点评指出,环保的发展需要经济的协助来治理,天津市环保部门也和相关部门建立了执法联动机制。

    分会常务理事、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丽红围绕京津冀区域合作、公益诉讼等问题进行点评。

    会议闭幕式由杨欢主持。

   

    孙佑海作会议总结。他指出此次会议是一次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成功大会,高度贴合第46个世界环境日的主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通过此次会议各位学者对天津市环保条例的修改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监督考核、环境监测、停产整治、限批制度、环境评价、排污许可、环境保护设施监管、自然生态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未来分会将继续开拓思路,凝聚广大会员的力量,将生态文明理念从天津到全国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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