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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防控环境风险 依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学术研讨会在天津大学成功举办
2022-12-24

(通讯员王操 摄影于晶云)2022年12月24日,由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法治分会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严密防控环境风险 依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学术研讨会在天津大学法学院举行。来自全国政协、中国法学会、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天津大学、湖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福州大学、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重庆大学、东南大学以及《东方法学》《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地方立法研究》《环境保护》《环境经济》《中国生态文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单位的一百五十多名专家学者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共同研讨防控环境风险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法治分会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佑海主持开幕式。

天津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郑刚出席会议并致辞。他指出,天津大学法学院近年来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关爱,特别是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兄弟院校的大力支持。本次研讨会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严密防控环境风险、依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与理论价值。期待参与此次研讨会的各位专家学者通过学术交流和思维碰撞形成丰硕的学术成果,共同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中国农工民主党副主席、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致辞并作题为《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生态环境法的安全价值思考》的主旨发言。她指出,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生态安全虽然是非传统安全,但却是当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从宪法的相关规定看,生态安全已经成为国家目的,是当代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同时,生态安全应该成为生态环境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从“幕后”走向“前台”,高度重视生态安全对于生态环境法的基础性作用;从“人的安全”转向“生命共同体安全”,高度重视“自然”的主体性;从“当代人安全”拓展到“后代人安全”,高度重视环境法的“时-空”延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律价值体系。

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致辞中指出,当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外部环境错综复杂,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对此我们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觉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常怀远虑、居安思危,深刻领会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特殊重要意义,切实把各项工作做扎实、做细致、做深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风险。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青松在致辞中指出,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历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社会高度评价。此次研促会法治分会积极举办研讨会,紧扣中央关于推进环境污染防治、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严密防控环境风险不仅是当下不容忽视的重大关切问题,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希望与有关方面积极开展合作,努力推进我国的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王小钢介绍本次征文评奖情况。本次论坛征文共收到论文123篇,经过专家评审和逐篇查重,根据论文选题契合性、规范性和创新性等评价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评选,共选出一等奖4篇、二等奖7篇、三等奖15篇和优秀奖30篇。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明远主持主旨报告环节。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作题为《“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研究》的主旨发言。他从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法律地位出发,谈及框架制定的背景、谈判历程、主要内容、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建议等。他指出,“框架”历史性地描绘了2050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愿景。“框架”的达成对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是极大地推动和鼓舞。后续我国将在主席团的支持下,全面指导并推动COP16之前的相关进程,引导“框架”目标落地。并同时积极推动各缔约方按照“框架”要求,推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促进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事业发展。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教授周珂作题为《生态环境安全的实践困境与法治进路》的主旨发言。他从生态安全的基本概念开始阐述,并从国家安全视野下审视生态安全发现,目前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存在实践困境。因此,我国生态安全法治的建立与完善既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又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并应对来自国外的可能性的挑战。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监事会监事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作题为《生物遗传资源权属制度与国家生物安全》的主旨报告。他认为遗传资源保护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内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事关国家重大利益。缺乏权属制度安排对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可以通过较高位阶的生物遗传资源立法明确生物遗传资源的权属制度。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文轩主持“严密防控环境风险”主题研讨。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教授徐祥民以《塔斯曼海轮溢油案引起的思考》为题,回顾了“塔案”的历史地位和“塔案”引起的思考。塔斯曼海轮溢油案是中国第一例关于海洋生态的官司,意义重大,发人深思。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关职能、污染的定义和损害的界定等一系列的思考。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教授张梓太以《“双碳”立法的安全维度》为题,依据“减排”“增汇”的降碳思路,通过梳理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现状,总结碳立法的历史演进,深入分析了我国“双碳”立法的维度与基本价值定位,提出域外经验对我国“双碳”立法启示与法治未来展望。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以《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法治对策》为题,分别从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及危害、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法治应对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治困境及立法建议等三个方面介绍了外来物种入侵的现状、途径、法治困境与应对策略。他指出,应充分发挥政府职权,鼓励私主体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线索,保障私主体的知情权。健全和完善应对野生动物入侵的立法体系和法律制度实施体系,加强辅助和保障措施的配套与跟进。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王明远以《环境行政的产生、发展与本质》为题,介绍了环境行政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通过划分主流经济学思想的不同阶段,并对应各阶段的国家形态、人权类型、公共行政和政治—法律模式,深入阐述了环境行政的产生、发展与本质。

北京林业大学教授杨朝霞主持“依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主题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韩德强以《从历史的角度全面系统看待国家生态安全问题》为题,介绍了国家生态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观的主要内容,入侵国家生态安全的方式等。他认为,通过历史角度全面系统看待国家生态安全问题,应从时间纬度、空间维度、生存环境、战略眼光、国家层面和民族种群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虑。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大学教授黄辉以《野生动物的层次性保护研究》为题,分别从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是局部扩张还是整体纳入、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学理分析、野生动物层次性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和野生动物层次性保护的路径设想等四方面展开论述,提出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层次性区分及其实体法与程序法路径。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文轩以《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环境法学观察》为题,从生物安全与生物安全风险、环境法视角下的生物安全法规体系、生物技术风险防范、环境健康风险防范和生态与资源风险防范等五个方面分析了环境法学视角下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必要性和实施方案。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宁以《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安全防治的基本思路》为题作报告。他指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生态安全防治以格局优化、系统稳定、功能提升为直接目标,并以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和种话民族永续发展为终极目标。“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生态安全防治应从“防”与“治”的双重维度进行具体展开。

武汉大学教授陈海嵩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证分析与检视》为题,通过对2015—2021年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及对比,对当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进行多维检视,分析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方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宝以《危险与风险的分野及其制度实现》为题,对“危险”“风险”“剩余风险”等概念进行辨析。他指出,应以预防原则为接口重塑风险预防在环境立法中的表达方式、以公私合作为基础建立环境风险规制的制度框架以及以程序理性为内核构筑环境风险规制的裁量控制机制。

重庆大学教授唐绍均以《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确认违法与履行职责的并用及其矫正》为题作报告。他指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确认违法与履行职责并用存在的法源缺失、实践淆乱以及理论偏误的问题,建议通过体系化思维的秉持、指导案例的指引实现司法裁判的类案预防,通过释明、判决驳回部分诉讼请求、改判实现司法裁判的个案匡正,从而推进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合法有序开展。

东南大学副教授刘明全以《中国环境法预防原则的实质阐释》为题,指出预防原则体系化需要结合公私法展开实质阐释。一方面阐释内容需要精细化,另一方面充分发挥阐释效应。他指出,预防原则阐释应当突破象征性立法困局,最大程度实现精细化解释,有效支撑法律适用与立法改革。

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王甜甜以《环境风险防范视阈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专门法定位与保护功能》为题,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风险进行分析。她指出,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具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门法立法地位,承载着保障公众健康权和保障农民集体发展权的二元价值目标,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与外部规范的衔接,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功能。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在会议总结阶段指出,环境法学应当在重视学科探讨的同时,坚持问题意识与问题导向,将法学理论研究与我国法治实践紧密联系起来,确保研究成果的理论性和现实性。此次研讨会在选题上紧密围绕党的二十大关于“严密防控环境风险”“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强化生物、资源、核、太空、海洋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等一系列重要论述,紧贴实际、正当其时,意义十分重大。此次研讨会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必将对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最后,他向与会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新闻界的朋友们克服疫情困难参与论坛表示衷心感谢,祝愿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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